为了规范土木工程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实验仪器设备借用管理,更好地对仪器进行日常维护及清理工作,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特制定《实验仪器设备借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一、管理规定
1. 本办法所指仪器设备借用是指离开实验人员管理场所,异地使用仪器设备的借用与归还管理。
2. 本办法所指借用人是指湖南城市学院教师或学生,其他人一律不能外借。除大学生创新性项目及开放实验项目外,学生不能借用仪器设备。
3. 中心对实验仪器设备实行统一管理,集中存放在各实验分室,各分室实验专职管理人员负责仪器设备的管理及维护。
4. 固定在实验室使用的仪器设备或高精度非移动仪器设备一律不外借。需要使用时,告知相关实验室管理人员,在《仪器使用记录本》登记后上方可使用,使用结束经实验室管理人员确认无设备异常,并在《仪器使用记录本》签字确认后方可离开实验室。
5. 适合外借的仪器设备,经过中心实验分室管理员的培训合格后,可以短期借用。对操作难度较大的及原价值在20万元以上的特殊精密仪器不单独外借,需专门操作人员随同仪器外出。所有仪器设备外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0天,不按时归还的,限制下次借用中心仪器设备。确需延长使用时间的,需再次办理借用手续。
6. 外借仪器设备,需实验分室专职管理人员、实验室主任、中心办公室主任、中心副主任4人逐级审批。
7. 实验仪器设备外出中心前,借用者需检查所借仪器功能正常及配件齐全;归还仪器设备时,必须保证仪器设备干净整洁,一旦发现配件丢失,仪器无法正常工作,或仪器出现破损等情况时,借用人按《湖南城市学院仪器设备、器材赔偿办法》相关规定赔偿。
8. 仪器设备使用完毕后,每个项目必须向仪器设备所在实验室提交一份实验成果或实验总结。
9. 仪器设备借用至少提前1天到相应实验室预约。
10. 借用仪器设备遵循“先来后到”原则,严禁借用人将所借仪器设备转借他人或出租,否则限制再次借用,且借用过程中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第一借他人负责。
二、借用程序
1. 开具仪器借用审批单。借用人凭实验实施方案或合同等相关材料到相应实验室专职管理员开具仪器借用审批单(见附件1)。
2. 中心相关人员签字审批,借用人凭审批单到相应实验分室领取仪器设备。
3. 实验仪器设备外出中心前,借用人需检查各仪器功能正常及配件齐全后签字确认。
4. 归还仪器设备时,实验分室专职管理人员确定仪器各功能正常后,签字确认设备已还,并由实验室主任签字认可。
5. 及时向仪器设备所在实验室提交一份实验成果或实验总结。
三、附则
本办法由中心负责解释,自2016年3月10日起实施。
土木工程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2016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