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木工程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土木工程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开展“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旨在进一步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培养学生独立思考、主动学习、自主实践和勇于创新能力。为保证中心“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的顺利开展,根据教育部“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的有关文件精神和学校的相关规定,结合中心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遵循“注重过程、兴趣驱动、突出重点、鼓励创新”的原则,按照“自主选题、自由申报、择优资助、规范管理”的程序,重点资助思路新颖、目标明确、具有创新性和探索性、研究方案及技术路线可行、实施条件可靠的项目。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评审
第三条 立项资助对象是品学兼优,学有余力,对科学研究、创造发明有浓厚兴趣,善于独立思考,具备从事科学研究、发明创造基本素质和潜能的学生。具备上述条件的本科生均可申请。
第四条 项目申请者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团队(一般不超过5人)。鼓励学科交叉融合,跨专业、跨年级、跨院系联合申报。申请人一次只能参加一个项目的申报,不得同时在不同项目之间交叉申报。
第五条 立项项目应以创新性实验为手段,以提高创新实践的能力为目的,以解决本学科、交叉学科、企业研发、土建类工程中的某一问题为出发点。
第六条 立项项目由学生个人或团队,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自主进行研究性学习,自主进行实验方法的设计、实验器材的选购、实施实验、分析处理数据、撰写总结报告等工作。
第七条 项目分一般项目和重点项目两类,一般项目完成期限为1年,重点项目为1~2年。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按要求认真填写项目申报书,由指导教师审查。
第九条 指导教师必须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具有项目研究所需的业务水平和相应的科学研究能力。每位指导教师原则上每次指导项目一般为1项。指导教师要认真履行指导职责,负责全过程指导学生进行科学研究,为学生提供项目研究所需要的工作场地和实验设备,定期组织学生讨论和交流。
第十条 中心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确定立项名单并上报学校教务处。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具体程序为:
1.项目立项后,中心根据有关文件要求和项目实施需要核定项目经费。
2.中心负责对项目进展进行跟踪管理,实施中期检查,并根据项目研究进展情况。学校教务处对验收结果进行抽查。
3.指导教师通过各种形式定期组织学生交流,及时总结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帮助学生解决困难。
第十二条 经费管理
1.项目经费专款专用,学生在预算框架下自主使用。项目报销程序:项目负责人填写经费报销单→指导教师审核→中心相关负责人审核→教务处审批→财务处报销。
2.中心对项目经费一次核定,一次拨付。由中心相关负责人进行管理审批。
3.项目经费主要用于购买必要的实验耗材、元器件、图书资料、进行相关调研、学术交流、论文发表等。
4.教务处对项目经费实行监督管理,保证经费使用科学、合理、规范。
第十三条 项目一旦立项,不得随意变更,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变更或终止项目研究:
1.项目在执行期内因正当理由需进行变更,经审查后可适当延期或调整计划项目内容,但延期不得超过一年。
2.研究项目由于一些不可克服的原因无法继续进行,应由项目负责人提交项目终止报告,报中心批准。
3.凡在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执行不力,无故延期又无具体改进措施,中心将终止该项目,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四条 结题验收
1.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填写《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结题申请书》,经指导教师签署意见,提交相关项目研究报告和研究成果等材料,提出结题验收申请。
2.中心负责对项目成果进行评定,评定时,一般要进行现场测试和结题答辩,给出项目评审结题意见。
3.教务处组织专家对结题项目进行抽查,对结题合格的项目由教务处和中心联合颁发结题证书。
第四章 政策支持
第十五条 中心各实验室、科研实验室均向执行项目的学生免费开放,提供项目研究所需要的实验设备,做到保证使用,悉心指导。
第十六条 各实验室要营造创新教育氛围,搭建学生交流平台,定期开展相关活动,为学生创新研究提供交流经验、展示成果、共享资源的机会。
第十七条 奖励办法
1.中心鼓励学生参加创新性实验项目,向项目组成员提供各种层次的科研和教学条件。
2.完成项目优秀或完成项目且产生重要知识产权的学生,在申请参加国内外竞赛、奖学金评审等方面将享受一定优惠。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组织机构
1.中心成立“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组织协调委员会”,由中心负责人、各实验室主任、中心办公室成员组成,负责管理、组织、协调工作。
2.中心办公室负责学校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管理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中心负责解释。
土木工程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2017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