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湖南城市学院实验室环境与安全制度》的规定,为确保实验教学和实验室建设等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实验室的安全和卫生,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生进实验室前,必须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并进行安全考核。
第二条 实验室主任全面负责实验室安全和卫生管理并督查落实,必须加强四防(防火、防水、防盗、防事故)工作。
第三条 实验室钥匙的管理应由实验室主任掌握,钥匙的配、发要报实验室备案,不得私自配制钥匙或给他人使用。
第四条 教学计划内的实验和开放性试验,实验管理员负责实验分室的安全和卫生工作,经常做好下列事项:
1. 学生实验结束后,检查仪器设备有无损坏等有关情况,经教师签字后,方可清理桌面,整理好仪器,并认真如实填写使用记录。督促实验教师与学生打扫、清理实验场地,实验垃圾运至指定地点。
2. 实验后必须认真检查水、电、气是否关闭,检查值日生工作是否认真;每天下班前负责检查门、窗、水、电等。
3. 管理好消防安全器具,经常保持室内整齐清洁。
第五条 教学计划外的实验,包括校内外各类科研项目、大学生创新项目、对外服务项目等,实验管理员除完成第四条规定外,还必须做好下列工作:
1. 为确保实验室环境卫生,实验管理员必须督促项目负责人提交设备与场地使用申请表,并根据场地大小及实验类别交纳200~2000元卫生清理押金。大学生创新项目由指导教师交纳卫生清理押金200元,其他项目的卫生清理押金金额由实验室主任确定,押金收条由实验管理员按本办法的规定出具。经实验管理员与实验室主任在申请表签字后,方可开展实验。
2. 卫生清理押金由实验管理员妥善保管,不得挪作他用;项目负责人应确保实验过程中实验场地卫生整洁。实验结束后,由项目负责人组织清理实验垃圾、打扫场地及仪器设备归位;实验结束3个工作日后仍未清理的,实验管理员通知项目负责人组织清理;实验结束10日后仍未清理的,实验管理员自行安排清理,押金不予退还。
3. 协助项目负责人做好实验准备工作,加强实验安全和卫生管理。需要节假日或晚上进行实验时,实验后项目负责人必须安排专人检查门、窗、水、电等是否关闭。
第六条 严禁在实验室吸烟、用膳,不准带与工作无关的外来人员进入实验室、仓库及办公室。
第七条 加强用电安全管理,不准超负荷用电;不得乱拉电线和乱接插头,爱护试验室的电器和仪器设备;未经许可,不得动用实验设备。
第八条 构件吊装时,应注意安全,行车吊钩下严禁站人;行车运行时应主动避让,试件安装必须安全可靠方能进行试验。
第九条 贵重仪器设备和计算机等易被盗的房间安装防盗系统,各实验室安装消防系统。
第十条 开放实验室要安装摄像监控系统,以便监督实验室的安全情况。
第十一条 增强环保意识,力争安全环保达标率为 100%,以保证实验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第十二条 实验室必须根据实际情况,配置一定的消防器材和防盗装置。
第十三条 对事故不得隐瞒不报和缩小损失程度,安全事故按学校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土木工程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负责解释。
土木工程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2020年6月3日